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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监管规范化推进 江西金融办公布试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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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监管规范化正在推进。25日,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公布《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并经中国银监会备案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根据《试行办法》,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是代表江西省人民政府履行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审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有资深业内人士透露,根据目前监管态势,银监会未来或将参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模式,为部分经营较好的地方AMC颁发“金融许可证”,将其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试行办法》重点内容提要:

 该办法明确指出,省政府金融办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率、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

 在地方AMC股东资格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发起人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发起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地方AMC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

《办法》还规定,地方AMC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至少达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的要求;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在“合规经营”部分对地方AMC的多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要求,如:

1、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2015年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办法明确,金融资产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2、股东在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追加资本金等合理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

3、地方AMC应当逐步建立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方案;

4、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5、应当对整体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

6、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

7、应当建立与公司审慎管理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稳健的薪酬制度,减少由不当激励约束安排引发的风险;

8、地方AMC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及时更新。

(来源:轻金融,中国证券网,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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